訪談嘉賓:秦惠民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院長;王敬波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全會的形式專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審議并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關于依法治國的一系列新觀點、新舉措。
這對于當前深化教育領域的綜合改革、推進教育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有何意義?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工作存在哪些難點?日前,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院長秦惠民,以及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敬波,對依法治教中的核心問題進行了六個追問,從宏觀到微觀來透析這一話題。
法治是現代治理體系的本質特征,是實現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法治對推進教育改革與發展意義何在?
記者: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對于當前的教育改革發展,特別是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何意義?
秦惠民:法治是現代治理體系的本質特征,法治是實現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必須依法治教,實現教育工作的法治化,主要是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進行,依法推進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實現憲法和法律所設定的教育發展和改革目標;要堅持依法行政,行政決策和管理措施都要于法有據,摒棄和改變以往那種“黑頭不如紅頭,紅頭不如筆頭,筆頭不如口頭”的非法治思維和非法治方式,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實現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王敬波:教育是重要的民生事務,當前我國的教育改革正進入深水區。比如,人口流動帶來教育格局變化、留守兒童教育權利亟待保障、高考制度改革等牽涉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要平衡這些利益,就必須更好地發揮法治在教育改革中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因此,法治對于教育改革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深化教育改革需要法治保障?!稕Q定》要求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教育改革關系千家萬戶,必須要把握好改革和法治之間的關系,重大改革需要于法有據。
其次,促進基本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政府需要依法全面履行教育職責。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必然要求教育行政部門要改變依賴行政命令的管理手段,拓展行政指導、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的綜合運用。當然,不同的管理方式都要求法律依據,須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再其次,建立現代學校制度,需要法治引航。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進一步明確政府、學校、家長、學生等不同主體在教育法律關系中的權力或權利、職責或義務,則是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教育治理現代化的法律基礎。這些都需要通過法治來保駕護航。
完善教育法制體系還需做什么?
記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教育法制體系不斷完善。但是,在教育領域改革不斷深化、民眾法治意識日益提高的當下,教育法律法規過于籠統、略顯滯后,基層實踐無法可依等問題依然較為突出,教育法律法規的需求與供給之間存在較大缺口。在完善教育法制體系方面,您認為目前較為緊迫的或者說是需要大力推進的工作有哪些?
秦惠民: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教育法律制度從無到有,已初步形成教育法律體系。但從整體上看,教育法制建設還不能完全適應國家整體法治推進和教育改革發展的步伐和需要,不僅從完備教育法律體系的角度看還需要增加教育法律的數量,制定一些新法,而且,從提高教育法律質量的角度,也需要對已有的一些教育法律進行必要的修訂,以提高教育法律的科學性、適應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而提高教育法律的可訴性。
立法方面較為緊迫的情況,是新的教育立法和已有教育法律的修訂都進展緩慢,難以滿足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本要求,完成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六修五立”任務,還需要做出艱苦努力,還有很多復雜的工作要做。此外,教育立法工作中應特別注意和重視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到的“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問題,不能因部門利益影響和制約法制建設,需要大力推進教育立法工作和已有法律的有效實施。
王敬波:對于這個問題,《決定》已經明確提出,依法加強和規范公共服務,完善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需要大力推進的工作,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教育領域仍然存在法律空白,需要完善?,F行的教育領域法律法規體系是按照教育層次設置的,缺少按照組織機構進行的立法,例如《學校法》。學校是國家教育權的具體履行者,其權力或者權利、職責或者義務分散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相互不協調。還有,國家考試關系教育公平,也是社會矛盾多發領域,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考試法》,以充分保障考試公平。
其次,需要提升教育規章層級,《決定》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做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目前,高校招生、管理等行為所調整的是教育資源配置、受教育權等重要權益,但是,其基本依據都是教育行政機關的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層級過低。
此外,從傳統上看,教育系統比較重視事前管理,如行政許可,但是對事中監管和事后懲處等重視不足,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手段應用較少。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教育行政機關需要轉變觀念,強化行政執法,加強教育執法制度和隊伍建設,維護教育秩序,樹立教育法律權威。
如何厘清政府與學校的權限?
記者: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作為教育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在推進依法治教進程中,您認為應該如何劃分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與學校的權限,教育治理“簡政放權”的重點領域在哪里?
秦惠民:推行法治,就是要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對于權力行使,法無授權即禁止。在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中,學校是權利的主體和行政相對方。因此,為了有效和最大限度地保障學校的自主辦學權利和約束政府權力的行使,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職能,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不得法外設定權力。在推進依法治教和“簡政放權”進程中,義務教育學校和高等學校因教育性質、法律地位和政府責任的差異應依法區別對待。高等教育治理“簡政放權”的重點領域應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所規定的高等學校自主辦學權。過去的主要問題,是政府對高校在教育法上的辦學權利,例如學科、教學、人才培養的過程和方式等管得太多。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權利少管或不管,應成為高等教育治理“簡政放權”的重點。
王敬波:教育改革的重點是現代學校制度建設,而改革教育管理方式則是前提。傳統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已經不適應現代教育發展需要,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由行政管理轉變為共同治理,綜合運用行政監管、行政指導、行政協議、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各個學校的發展目標應該由學校在經過科學、民主論證后確定,減少行政干預,發揮學校特色,避免千校一面。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賦予學校在教育、教學、科研等事務上更多的自主權利。此外,學校還應當在財政經費使用上享有更多自主權,以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政府則通過績效考核決定財政經費投入。
推進教育領域公開公平公正難點何在?
記者:公開透明是法治的固有內涵之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也提出,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在招生、經費使用等教育信息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焦點的背景下,在教育領域全面貫徹公開透明原則的意義和難點何在?
秦惠民:公開、公平、公正是相互聯系的,很多情況下,公開是公平和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在教育領域貫徹公開原則,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對于保障和維護與之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公民的知情權,推進和維護教育領域的公平和公正,十分重要。很多國家教育行政機關的報表數據、統計資料和大學的基本信息,在網上都是可以查到的。但是,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有欠缺,這既不利于社會公眾實現知情權和履行監督權,也給研究者帶來了資料和數據獲取的困難。就目前而言,這些信息不能公開的原因和難點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應該都是可以解決的。
王敬波:教育屬于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決定》提出需要重點推進信息公開的領域,尤其是高校信息公開,更是重中之重?,F代大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大學自治、民主管理、社會參與。高校信息公開是厘清政府和高校的關系、實現大學民主治理、鼓勵社會參與高等教育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國大學走向國際化的表征之一?!墩畔⒐_條例》和《高校信息公開辦法》雖然為高校信息公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高校信息公開的實踐尚處于起步階段。應當進一步明晰高校信息公開的法理基礎,界定高校信息的屬性、高校信息公開的原則、高校信息公開的范圍,這些不僅有助于全面推進高校信息公開,而且可以從學術自由、大學內部治理、大學與政府社會的關系等維度闡釋高校信息公開與現代大學制度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讓陽光照進象牙塔,實現依法治校,是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一把鑰匙。邁向國際化的中國大學必然是走在陽光下的。
如何通過章程建設推進依法辦學?
記者:2012年,教育部出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其中提到要加強章程建設,健全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的制度體系。您對章程在學校依法辦學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充分地發揮這些作用有何看法?
秦惠民:高等學校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其設立與運行都必須遵循法治原則,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大學依據法律的規定制定章程,健全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的制度體系,通過制定和實施章程實現依法治校,符合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但章程在學校依法辦學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充分地發揮這些作用,關鍵是要看章程的制定過程和章程實際內容的有用程度。
首先,制定章程是一個在高等學校踐行民主與法治的過程,在章程制定過程中,應充分發揚民主,使章程的制定成為高等學校中的一次重要的民主實踐。
寫在章程上的權利,不應僅僅是起草小組和個別專家參與的產物,它們應該是大學的各利益相關主體權利主張和利益博弈的結果。民主與法治要求各相關主體利益的充分表達、平等博弈以及在此基礎上實現平衡。
其次,通過章程來規范和約束權力是大學章程所要實現的重要價值之一。因此,衡量大學章程是否體現法治原則的一個重要尺度,就是看章程是否能夠規范和約束權力,是否能夠實現對權力的優化配置和有效約束。倘若權力的行使者對章程的內容不以為然,章程對權力的行使并不產生實質性的影響,那么,章程制定的實際意義勢必大打折扣,流于形式,甚至成為“無用之物”。
再其次,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是高等學校章程建設核心性的重要任務。大學的學院在大學的治理中應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和發揮何種作用?大學和學院的權力責任應如何劃分?學院與大學校部機關的職能機構是何種關系?這些應成為大學章程的核心內容。
最后,章程也是政府對高等學校整體辦學實施管理和進行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還應適應法治社會司法審查的需要,成為司法在裁判學校糾紛時重要的參照性依據。
王敬波:《決定》提出,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學校章程在校內規則體系中處于龍頭地位,也是學校內部治理的“憲法”,是學校自主辦學、民主治理的根本法。作為學校內部管理的主要規則,學校規章制度體系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校內規則和國家法律之間存在沖突或者違背法律基本原則,需要進行調整,例如,有的學校每年在評聘職稱前修改文件,違背“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則;二是校內規則政出多門,校規之間相互沖突,沒有及時清理,相互之間交叉、打架,師生無所適從,造成校內管理混亂。學校應建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機制,定期清理校規,及時進行廢、改、立。在學校網站建立校規發布平臺或者欄目,未經公開的校規,不得作為學校做決定的依據。
法治教育如何納入課程體系?
記者: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要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一些地方和學校也已經開始探索把法治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對此,您有什么看法和建議?
秦惠民:法治精神、法治觀念是法治被擁護和信仰的道德基石,強烈而深厚的法治意識是良好法律制度得以實施的內在動力、精神要素和文化基礎。法治尊嚴和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們的守法意識、護法精神、法治文化素養以及對于法律程序價值的理解和尊重。違法羞恥感是社會道德評價的反映,它體現了法治與道德的互動,體現了良好守法風氣對道德評價的積極影響和作用。青年學生內心缺少對于法制規則的應有敬畏,僅靠道德誠信教育所形成的軟性約束是不夠的。法治教育,不僅可以讓青年學生知法懂法,樹立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識,還可以使他們能夠長期浸潤在崇尚法治的文化氛圍里,培養并形成自覺、理性的遵紀守法和護法精神,以及對于法治的堅定信念。在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的過程中,把法治教育納入高校、中小學教學計劃,使法治教育課程成為德育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我認為很有必要。
王敬波:青少年法治教育一直是歷年普法活動的重點。經過多年的普法活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政策體系初步形成,開辟了學科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個別輔導、家校結合等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途徑。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青少年法治教育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對法治教育的認識不足,法治教育的目標不明確,現行的法治教育更多停留在法律知識的傳播上,忽視對青少年法治意識和信仰的養成教育;定位不清晰,法治教育與思想品德教育、安全教育、反腐敗教育之間的關系沒有厘清;法治教育隊伍缺乏規范化管理,專業師資缺乏;缺乏分年齡分年級的法制教育教材,教學方式僵化死板;缺乏科學有效的評估機制,評估過程簡單化、評估標準籠統,評估的導向、激勵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等。
因此,把法治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對于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說,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切入:
第一,以青少年法治教育為核心,整合思想品德教育、安全教育、反腐敗教育、禁毒教育等教學內容,建立公民教育課程體系。第二,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核心,加強和提高中小學法治教育的科學性和系統性。要“以過程為導向”,基本目標不在于要求學生形成知識,而是幫助學生通過對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領悟來改造自己的價值觀,成為具有法治理念的有責任的公民。新時期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不僅要注重權利教育和義務教育的均衡,也要注重刑事法律、行政法律、民商法律的均衡,使青少年的法治教育系統而全面。第三,注重發揮不同教育主體的功能,形成法治教育的社會系統。青少年法治教育體系,同依法治國方略一樣,也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應全面整合社會資源,除公檢法司等機關外,還應充分調動包括法學院校教師、法學專業學生、社區工作者、律師協會等社會資源和各方力量,投入到青少年法治教育中。
部分現行教育法律法規
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單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行政法規:
《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幼兒園管理條例》
《教師資格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殘疾人教育條例》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教育督導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