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了確保公平公正的改革基本原則。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考試招生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體現?!秾嵤┮庖姟钒汛龠M公平作為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這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確保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沿著正確方向推進的重要保障。
高考恢復以來,我國教育考試招生制度逐步恢復、不斷改進,讓廣大學子通過自身努力獲得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為促進社會公平做出了巨大貢獻。經過30多年的發展,考試招生制度已經成為億萬學生和家庭改變命運、促進社會縱向流動、維護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其公平性、權威性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貫徹落實《實施意見》,把促進公平公正作為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就是要在保持現有考試招生制度穩定的基礎上,著力解決當前考試招生過程中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進一步發揮考試招生制度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讓更多家庭能夠享受教育公平、社會公平。
當前,人民群眾對教育公平、考試招生公平的關注重點發生了重大變化。公平的關注重點轉向“優質教育機會公平”,人民群眾“上好學”的需求已經超越“有學上”的樸素愿望。公平的關注焦點轉向“程序和規則公平”。學校招生的標準、程序、結果是否公平,能否保證不同地域、不同家庭背景的學生享受同等機會,已成為公眾判斷公平的依據。公平的關注范圍擴展到“選擇的權利公平”。群眾要求有選擇課程、選擇考試、選擇學校的更大自主權,要求考試招生錄取過程更具靈活性,在雙向選擇中尋求公平。
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必須順應這些變化,結合教育發展的新情況、公眾需求的新特點系統考慮,并注重制度和機制建設?!秾嵤┮庖姟诽岢隽舜龠M公平的新舉措,順應了群眾對教育公平、社會公平的新需求、新呼聲。這些舉措具有系統性、前瞻性、針對性,對于推動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走向深入、更加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要把《實施意見》促進公平的要求落到實處,必須明確主體責任。政府、高校、考試機構必須根據各自權限范圍,分清主體責任,做到權責對應。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管理部門制定考試招生政策時,要充分考慮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特別是重點大學入學機會分布的地域差異、城鄉差異等,適當向農村、邊遠地區和弱勢群體傾斜。同時要加大監督、懲處和問責力度,維護考試招生秩序。高等學校要承擔起維護公平公正的社會責任,成立招生委員會,完善從學校到學院的招生工作機制,發揮教師、教授評價和錄取工作的主體作用。考試機構要進一步提高命題組考水平,杜絕考題泄密現象和考試舞弊行為。
要把《實施意見》促進公平的要求落到實處,必須完善規則程序。促進考試招生公平公正是一項長期工作,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做到有章可循,才能讓這項工作具備長效機制。要把政府、高校招生信息公開作為最基本的規則,進一步擴大公開內容、擴大公開范圍,深入實施考試招生“陽光工程”,全程接受社會監督。高校特別是重點大學要建立省級招生名額分配辦法,進一步完善招生章程,明確招生標準、評價方式和招生程序,使考試招生每個環節都有章可循,做到程序公正。
要把《實施意見》促進公平的要求落到實處,必須健全社會參與監督機制。要建立社會參與機制,在招生錄取環節引入社會監督。要建立反饋機制,圍繞政府和學校招生政策、招生過程和結果,及時收集社會反饋,做出必要回應和調整。要支持專業研究機構對考試招生公平狀況進行動態監測,為調整政策、回應社會關切提供客觀依據。
教育考試招生事關國家人才選拔與培養,涉及千家萬戶切身利益。偏離了公平公正的價值取向,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就得不到群眾的擁護和認可,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平的實現。我們要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切實保障考試招生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努力營造公平考試招生的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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